生平
东汉灵帝光和三年即公元180年,仲长统出生于其时的山阳郡高平县,也就是山东省邹城市。仲长统生长在中下层地主家庭,因为他少时“好学,博涉书记,赡于文辞”,试想遭逢乱世且又是穷苦家庭出身的子弟,应该是没有条件去读书识字的。 [1] 从现今保存下来的著作《昌言》来看,少时的统读书诵经、研习经典,尤好《礼》、《易》。至于弱冠之年,统开始了他的游历生涯。时间大约是汉献帝建安四年,即公元199年。
历史上的公元180年至199年,正值汉末乱世。
其间帝位由汉灵帝刘宏(168—189年在位),过渡到汉朝末代皇帝献帝刘协(190—220年在位);年号几经更改,由灵帝光和(178—184,共7年)、中平(184— 189年,共6年),到献帝初平(190—193年,共4年)、兴平(194—195年,共2年)、建安(196—220年,共25年)。这些年号多有反讽之意,因为在当时,所谓的“和”、“平”、“安”已成为幻影。
在大动乱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仲长统,于二十岁时开始游学于青、徐、并、冀四地。其地域主要分布在今山东、安徽、江苏、河南、河北、辽宁一带,这是当时战乱最频繁地区。 试想年轻的统在其间行走,目睹民生凋敝、战火纷飞、“白骨蔽于野,千里无鸡鸣”的场景时会是怎样的心情!统始游上党(在今山西黎城县南),与常林为友。常林,字伯槐,少时即有嘉名。太守王匡起兵讨董卓(约在190年之后),林因其叔父获罪,而“避地上党,耕种山阿”。高干召其为官,坚辞不受。后被并州刺史梁习举荐成为“南和县长”,治化有成,迁至太守、刺史,多为曹丕谋划。魏建国,拜尚书,封侯,官至大司农,徙光禄大夫。年八十三寿终。时论以节操清峻。据前述,统于199年游上党交接常林,而林规避于此近十年了。林比统年龄要大很多,对统也多有影响。
缪袭《上统〈昌言〉表》记载:“大司农常林与统共在上党为臣,道统性倜傥,敢直言、不矜小节。每列郡命召,辄称疾不就。默与无常,时人或谓之狂。”此间,统在州郡召唤下屡屡拒绝出仕。“常以为凡游帝王者,欲以立身扬名耳,而名不常存,人生易灭,优游偃仰,可以自娱,欲卜居清旷,以乐其志”,遂作《乐志文》和《乐志诗》。在复为尚书郎到离世的几年里,统可能像《乐志文》中所期待的那样过着“蹰躇畦苑,游戏平林”、“逍遥一世之上,睥睨天地之间”的日子。然而他终归是英年早逝,非但没有“永保性命之期”,相反比一般人离去的要早。他的主要著论是《昌言》,此外还有诗和其它文章传世,不过,在历史的沉浮中,远非来之面目了。
人物影响
在《昌言》中,仲长统十分重视研究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社会生活,注重“人事”的作用,否定“天命 ”“上帝”对社会历史的主宰作用。他提出“人事为本,天道为末”的论点,反对将自然现象与人间吉凶附会起来,强调“唯人事之尽耳,无天道之学焉”。认为“信天道而背人事者,是昏乱迷惑之主,覆国亡家之臣也”(《群书治要》)。
对于社会危机的根源,仲长统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。他认为,社会统治地位和被统治地位的形成和划分并不是永恒不变的。而是变化、发展的,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统治者的享乐腐化,以及他们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。他说:“彼后嗣之愚主,见天下莫敢与之违,自谓若天地之不可亡也;乃奔其私嗜,骋其邪欲,君臣宣淫,上下同恶:……荒废庶政,弃亡人物,……怨毒无聊,祸乱并起,中国扰攘,四夷侵叛,土崩瓦解,一朝而去”。仲长统把社会历史的发展概括为“乱世”——“治世”——“乱世”,他用春秋至汉末近五百年的历史发展来证明自己的观点,同时,他还用社会的原因来分析“治”与“乱”的原因,而不是用超社会、超自然的“天命”来解释。
在社会历史观方面,仲长统认为,政治上采取什么措施,用不着求“天”问“神”,只要考察现实社会的实际经验,从中找到“损益”的答案就行。他主张一切治理社会的措施、法律,凡是对时代有利,对现实生活有效的,就说明它有采用和存在的价值,就必须坚持,相反的就应当放弃和反对;对过去行之有效的,而今已经失去作用的,就必须改变,如果已经改变而还不如从前的,就应当仍然恢复原来的东西。这种以现实的实际效果决定政策的取舍的观点,对于打破神学迷信的支配产生了积极影响。
人物贡献
仲长统以 “人事为本、天道为末”的唯物主义武器,批判了两汉时期宗教神学的喧闹,他的思想在中国哲学史上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.他是一位伟大哲学家和进步的思想家。
仲长统在政治思想方面
与当时流行的神权政治理论相对立,提出人事为本,天道为末,国家兴亡和社会治乱取决于“人事”,而不在于“天道”,主张废除三公(太尉、司徒、司空)联合执政体制,恢复西汉时实行的丞相执政制度,认为“任一人则政专,任数人则相倚。政专则和谐,相倚则违戾”。他对于外戚擅权尤加谴责,提出人君不可与掌权的大臣结为婚姻关系,已经结为婚姻关系者,就不要任用他掌权执政。
仲长统在法制问题上有以下主要观点:
一、因时势决定法律,繁简宽猛相济。他虽然持儒家“德主刑辅”观点,强调德教是“人君之常任”,而 “刑罚为之佐助”;但并不反对使用重刑。他主张“繁简唯时,宽猛相济”,当“□宄成群”,非严刑峻法不足以“破其党”时,则必须使用重刑。法律之繁简、轻重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而变化。
二、“治”、“乱”在于用法者。他认为,国家 “治”、“乱”,不在于“法制”的不同,而在于统治者执行“法制”的好坏。“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,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。均是一法制也,或以之化,或以之乱,行之不同也”。
三、恢复肉刑有利于惩罚“中罪”。西汉文帝十三年(前 167)下诏废肉刑,以髡、笞代替黥、劓、刖。此后,时有人提出恢复肉刑,东汉末期甚至开展争论。仲长统也主张恢复肉刑。他认为在死刑和髡、笞刑之间增设肉刑,有利于惩罚“中罪”。因为对“中罪” 杀之则太重,髡之则太轻,如果没有与“中罪”相适应的肉刑,必然造成执法上的混乱,使刑罚“轻重无品”,罪与罚“名实不相应”。
思想观点
仲长统还认识到,上古人民大体平等的社会结构解体以后,贫富相差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:“汉兴以来,相与同为编户齐民,而以财力相君长者,世无数焉。而清洁之士,徒自苦于茨棘之间,无所益损于风俗也。”在当时,财富之集中,已达到令人惊叹的地步:“豪人之室,连栋数百,膏田满野,奴婢千群,徒附万计。船车贾贩,周于四方;废居积贮。满于都城。琦赂宝货,巨室不能容;马牛羊豕,山谷不能受。妖童美妾,填乎绮室;倡妪伎乐,列乎深堂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,车骑交错而不敢进。三牲之肉,臭而不可食;清醇之酎,败而不可饮。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,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。此皆公侯之广乐,君长之厚实也。苟能运智诈者,则得之焉;苟能得之者,人不以为罪焉。源发而横流,路开而四通矣。求士之舍荣乐而居穷苦,弃放逸而赴束缚,夫谁肯为之者邪!”这确乎是社会发展之必然,直到现代社会,财富集中的情状更令人惊骇。连社会主义革命都未能解决的社会贫富问题,让几千年前的古人解决实在荒唐。仲长统也未开出什么好药方。但他能对这种现象有所认识便很可贵,这对于思考宏观养生与个体养生,恰恰是已存在的事实,不能不加以正视。
从个体养生来说,奉养过厚,并非好事。仲长统认为,今人不像古人那样长寿,正因“所习不纯正”,由个人淫乐,到影响后代,使得今人先天不足,疾病难医,少高寿之人:“王侯之宫,美女兼千;卿上之家,侍妾数百。昼则以醇酒淋其骨髓,夜则以户室输其血气。耳听淫声,目乐邪色;宴内不出,游外不返。王公得之于上,豪杰驰之于下。及至生产不时,字育太早,或童孺而擅气,或疾病而构精。精气薄恶,血脉不充。既出胞藏,养护无法。又蒸之以绵纩。烁之以五味,胎伤孩病而臆,未及坚刚,复纵情欲,重重相生,病病相孕。国无良医,医无审术。奸佐其问,过谬常有。会有一疾,英能自免。当今少百岁之人者,岂非所习不纯正也?”这种见解十分正确。许多“富贵病”,正与营养过剩、护卫过当所致。
那么,怎样才利于养生呢?仲长统形象地提出自己的人生理想,实即一种隐居避世、养性保寿的养生术: “使居有良田广宅,背山临流,沟池环布。 木周布,场圃筑前,果园树后。舟车足以代步涉之艰,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。养亲具兼珍之馐,妻孥无苦身之劳。良朋萃止,则陈酒肴以娱之;嘉时吉日,则烹羔豚以奉之。踌躇畦苑,游戏平林,濯清水,追凉风,钓游鲤,弋高鸿。讽于舞雩之下,咏归高堂之上。安神闺房,思老氏之玄虚;呼吸精和,求至人之仿佛。与达者数子,论道讲书,俯仰二仪,错综人物。弹南风之雅操,发清商之妙曲,逍遥一世之上,睥睨天地之间。不受当时之责,永保性命之期。如是,则可以凌霄汉,出宇宙之外矣,岂羡夫人帝王之门哉!”这种既无劳苦又无干扰的闲适生涯,只能是个幻想,很难成为现实,所以,这种养生术并无推广价值。真正的隐士,有耕作之劳,有断炊之虞,有虎豹盗贼之害,并不那般潇洒。